湖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成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普通本科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籍学习期间完成《湖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成绩条件 成教毕业生所有课程(含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且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毕业生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四)外语水平条件 1.非外语专业学生在籍学习期间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及以上,且笔试成绩合格;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考试且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2.外语专业学生在籍学习期间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第二外语)且成绩合格; (2)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法语(TNF)、日语(NNS)或俄语(ТПРЯ)达到60分及以上,德语(NTD)达到65分及以上;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已参加湖北省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本人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成教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当在学校接受学位申请期间,向其所在教学点(助学单位)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填写《湖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初审。各教学点(助学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包括申请人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毕业资格(含毕业论文)等,并在1个月内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 复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对学士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包括学业成绩、毕业记录或准予毕业结论、学位论文复审结论、外语考试合格记录等)。 第十条 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学生。 第十一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论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他人代写或购买、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3.其他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二条 于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认定其有舞弊作伪、学术失范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获得的学士学位。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该生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四章 学位授予与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 学校授予学位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具体以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公布的通知为准)。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可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应当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工大继教〔2023〕3号)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印发
|